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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酒企千吨原酒因贷款担保被查封后流拍 原借贷双方负责人均已获刑 检方已受理执行监督申请

“东西南北中,好酒在张弓”,著名相声演员马季当年的一句广告语,让张弓酒成为公众耳熟能详的名酒。当地媒体报道,张弓酒始于商,兴于汉,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和丰富的文化内涵。

然而,这一历史悠久的名酒,其生产厂家张弓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张弓酒业公司)因为2014年提供担保的一笔贷款被判败诉后,陷入漫长的执行程序,公司979吨原酒(评估价值6700余万元)被拍卖,此后两次出现流拍,目前仍处于被执行阶段。

张弓酒业公司一位孟姓总经理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该执行案件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后,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但2014年那笔贷款的双方——张弓酒业公司原董事长、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凡瑞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下称中原银行商丘分行)负责人魏杰均因涉嫌犯罪已被判刑,该笔贷款被认定存在行贿行为,因此该犯罪行为中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无效。

此外,开封中院的裁定查明,早在2016年12月21日,中原银行商丘分行与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被申请人和其他人员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此后该笔债券又经历多次转让,目前在北京千浩嘉成公司名下。孟姓总经理称,商丘分行在丧失该债权权利的情况下仍以名义申请执行、评估、拍卖,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采访中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张弓酒业公司曾向开封市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后被驳回,此后其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复议,该院于今年9月底驳回了张弓酒业公司的复议申请。

此后,张弓酒业公司以前述理由向开封市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今年10月14日,开封市检察院出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了此案并分配具体承办检察官。

10月21日,张弓酒业公司向开封市中院递交了暂缓执行申请。

因3300万贷款担保

近千吨原酒被查封拍卖

商丘市中级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显示:孙凡瑞在任张弓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张弓酒供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原商丘银行(现中原银行商丘分行)借款3300万元,张弓酒业公司、孙凡瑞、魏某某等提供担保。在此期间,孙凡瑞同时是张弓酒业公司董事长、股东、实际控制人。

债务到期后,张弓供销公司没有按期偿还债务,被中原银行商丘分行诉至商丘中院。

2018年5月8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弓供销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中原银行商丘分行借款3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张弓酒业、孙凡瑞、魏某某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开封市中院裁定查明,该判决生效后,因张弓供销公司以及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中原银行商丘分行向商丘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9日,商丘中院立案执行,并查封了张弓酒业公司共计883箱(坛)(重量为979吨)原酒以及相关盛酒容器等。

2019年8月28日,河南省高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该案由开封市中院执行。开封中院于当年9月24日立案执行,经历了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后,开封市中院组织评估,该批原酒评估价值为6700余万元,此后于2022年3月1日至3月2日、2022年3月18日至3月19日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两次公开拍卖,均已流拍。

此后,该执行又经历多次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等程序,并于今年3月20日由开封市中院又一次立案恢复执行,目前本案仍在执行程序中。

借贷双方负责人均被判刑

相关借款被认定存在受贿行为

相关刑事判决显示,这笔3300万元的贷款一度被认定为存在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行为。

商丘市宁陵县法院2019年8月12日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2014年10月,被告人孙凡瑞在任张弓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使用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以张弓供销公司的名义在中原银行商丘分行办理由张弓酒业公司等进行担保的贷款手续,从中原银行商丘分行骗取贷款3300万元。最终连同其他犯罪事实,孙凡瑞因职务侵占和骗取贷款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不过,最终本案经过商丘中院发回重审后,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孙凡瑞有期徒刑六年。

值得注意的是,孙凡瑞及其辩护人辩称,上述3300万元贷款时有足额担保,系张弓供销公司名义贷款出来后供张弓酒业公司实际使用。

此刑案尘埃落定不到两年后,2022年5月,将这笔3300万元贷给孙凡瑞所持公司的中原银行商丘分行原负责人魏杰被河南省监察委留置,此后被依法判决,又牵出了这笔贷款更加详细的细节。

魏杰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查明,2010年,商丘市城市信用社要改制为商丘银行并公开向社会出售股权,担任信用社理事长的魏杰,建议张弓酒供销公司老板孙凡瑞购买股权。孙凡瑞称资金不够,魏杰就指导孙凡瑞利用贷款购买股权。后在魏杰的帮助下,2010年12月,孙凡瑞以张弓酒供销公司的名义在商丘银行贷款3500万元,随后用于购买商丘银行的股权。2013年夏天,孙凡瑞获得500多万元的商丘银行股权分红,为了感谢魏杰,孙凡瑞在魏杰的办公室给魏杰送了50万元现金。

张弓酒业公司孟姓总经理对此表示,上面这笔3500万的贷款,每年贷款到期,魏杰让孙凡瑞采用还旧借新的方式循环贷款,即张弓供销公司先用过桥资金还贷,然后商丘银行再给供销公司发放新的贷款,用来偿还过桥资金。

“2014年10月这笔3300万的贷款就是如此由来的。孙凡瑞从2003年就是我的股权代持人,在我收回股权的过程中还打了官司。2014年5月,河南省高院终审判决孙凡瑞是委托代持我在张弓酒业公司的股份,11月7日我们完成股权变更,并在当月底重新控制了公司,而这笔3300万就处于我拿回张弓酒业公司前夕且孙凡瑞还在实际控制的阶段,银行转账记录也清楚记载了这次资金借新还旧的全过程,就是其贷款购买股份的延续使用,并非其所称的用于张弓酒业公司的经营。”

孟姓总经理称,其认为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这起案件中构成这笔贷款的手续是假的,贷款用途也是假的,金额巨大,魏杰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

2023年11月,终审判决以受贿罪认定了该起事实,并未认定该起事实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我们认为应该追诉,目前正在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孟姓总经理说。

债权多次转让

原债权人仍以其名义申请执行 检方受理执行监督申请

孟姓总经理称,其已将上述情况反映递交给了开封市检察院的执行监督申请中,而除了该情况,早在2016年12月21日,中原银行商丘分行与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被申请人和其他人员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此后该笔债权又经历多次转让,目前在北京千浩嘉成公司名下。商丘分行在丧失该债权权利的情况下仍以名义申请执行、评估、拍卖,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开封市中院的裁定查明,2016年12月21日,中原银行商丘分行与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各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后者,于2021年5月7日在报纸刊登公告。2021年6月11日至11月18日,该债权在短时间内又历经了三次转让,最终由河南千浩嘉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河南千浩公司)取得。

开封市中院的裁定显示,2022年2月,河南千浩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中院裁定准许;2024年11月22日,北京千浩嘉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千浩公司)提出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开封中院于同年12月20日作出裁定准许。至今,本案的执行人仍为北京千浩公司。

针对上述问题,张弓酒业公司向开封市中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就相关情况,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在河南千浩公司、北京千浩公司均担任职务的一位于姓负责人,其表示需要核实记者身份,记者将相关信息发送后其未再回复。

开封市中院裁定载明,北京千浩公司答辩称,张弓酒业公司主张的中原银行商丘分行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后,仍有权以自己名义或代表债权受让人申请并参与执行程序,张弓酒业公司关于中原银行商丘分行“不具备申请人资格”的主张于法无据;张弓酒业公司关于开封中院执行程序“自相矛盾”“严重违法”的指控是断章取义。此外,张弓酒业公司所谓“伪造法律文书”“虚假诉讼”等指控,系凭空捏造,张弓酒业公司试图以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来否定生效民事判决的效力,混淆了刑事与民事法律关系,其主张不能成立。

开封市中院认为,案涉债权存在多次转让,法院对河南千浩公司、北京千浩公司先后提出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予以支持,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千浩公司作为权利承受人并未对中原银行商丘分行提出的处置申请等提出异议,现张弓酒业公司作为案件的被执行人,以中原银行商丘分行无权申请等为由,要求撤销该院于2021年5月7日之后作出的相关执行裁定、拍卖公告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异议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张弓酒业公司提出的涉及本案执行依据民事判决相关的主张,不属于本案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

据此,开封市中院裁定驳回了张弓酒业公司的异议申请。此后,张弓酒业公司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复议,河南省高院于今年9月底驳回了张弓酒业公司的复议申请。

此后,张弓酒业公司以前述理由向开封市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今年10月14日,开封市检察院出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了此案并分配具体承办检察官。

10月21日,张弓酒业公司向开封市中院递交了暂缓执行申请。

红星新闻记者就此案联系了开封市中院执行局负责人,其称需联系宣传部门。记者通过公开电话联系了开封市中院办公室,但其提供的宣传部门电话经拨打无人接听。

记者还联系了中原银行商丘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其称不方便接受采访。记者还通过中原银行客服提供的电话联系了中原银行商丘分行,接电话人员称对此事不知情,也无法帮忙联系相应人员。客服提供的总部办公电话经多次拨打也无人接听。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